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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爱兰与赵根芳、周建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兰,赵根芳,周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49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兰,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赵根芳,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周建设,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4民初2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根芳、周建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以(2017)豫0184民初21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建设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辛店镇商贸街房屋一处(产权证号:00××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建设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辛店镇商贸街房屋一处(产权证号:00××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林人民陪审员  陈培红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