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吴凡胜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吴凡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城北路38号被执行人:吴凡胜,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凡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4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