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3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明双、董云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明双,董云芝,王彩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3民初2216号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治国街一委。法定代表人:赫广昌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丽,女,1976年2月1日,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承旭信用社主任。被告王明双,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董云芝,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王彩鸿,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明双、董云芝、王彩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明双、董云芝、王彩鸿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明示,原告坚持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81.96元,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朝辉审判员 于 杰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蓬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