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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吾尔达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尔达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吾尔达石(自报名),男,原系本区莱蒙水榭春天小区保安。2017年2月1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吾尔达石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吾尔达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吾尔达石伙同的日曲某(另案处理)至本区中兴花园小区,由的日曲某望风,吾尔达石攀爬进入被害人曹某家中,窃得手提包1只(内有现金约9300元)及琥珀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1200元、手提包价值人民币110元。公安机关已追回上述戒指及部分赃款。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检验证明、价格认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吾尔达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吾尔达石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未窃取琥珀戒指1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吾尔达石伙同的日��布至本区长河街道中兴花园55幢1单元101室,由的日曲某负责在窗口外望风,被告人吾尔达石以攀爬方式侵入室内,窃得被害人曹某放在客厅餐桌凳子上的棕色女式杂牌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约人民币9300元)及放在客厅货架上的琥珀戒指1枚。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吾尔达石及的日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查获被盗戒指。现被盗戒指及手提包已发还被害人曹某。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女式杂牌手提包价值人民币1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吾尔达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除窃取琥珀戒指一节事实外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的日曲某、欧某、洛各小公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光盘;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发还清单;检验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住宿登记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指控被告人吾尔达石窃取琥珀戒指一节事实,公诉机关出举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明其居住于本区长河街道中兴花园55幢1单元101室。2017年2月13日早上,其发觉家中被盗现金约人民币9300元及1枚金色的琥珀戒指。2.证人的日曲某证言,证明2013年凌晨2时许,其与吾尔达石至一小区,由其望风,由吾尔达石入室实施窃得现金及一个戒指,其回旅馆后还将戒指戴在手上并拿着偷来的钱用手机进行了自拍。3.证人洛各小公证言,证明2017年2月14日晚,其与男友吾尔达石及的日曲某同住在一个房间里,其包里被公安机关查获的黄色珠宝类戒指是的日曲某放在其包里的。4.照片,证明被害人提供的被盗戒指的外观形状情况;以及的日曲某手机自拍的手上戴着戒指并���着若干百元人民币的情况。5.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与吾尔达石同住一房间的洛各小公处查获戒指1枚等。6.监控录像光盘,证明2017年2月13日凌晨,吾尔达石与的日曲某出现在本区中兴花园小区情况。7.被告人吾尔达石当庭供述,证明其于2017年2月13日凌晨由其入室窃取被害人现金的行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吾尔达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吾尔达石关于其未窃取涉案戒指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吾尔达石相关入室窃取财物的供述与证人的日曲某及洛各小公的相关证言、照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吾���达石等人案发当日窃取的财物中包含有涉案戒指的事实,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可对被告人吾尔达石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吾尔达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吾尔达石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平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