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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小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林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69号罪犯李小林,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7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0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0月12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839.5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