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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5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胜铭与陶建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铭,陶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5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胜铭,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陶建东,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民终7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建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建东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建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6875.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