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恢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汪某、谢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谢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000元、执行费8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谢某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上无存款,在房产管理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查证结果告诉了申请执行人汪某。申请执行人汪某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谢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谢某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立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