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晓东李斌霞与彭然重庆知音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霞,罗晓东,彭然,重庆知音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504号原告:李斌霞,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罗晓东,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彭然,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知音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1号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4CM91N。法定代表人:唐丽。原告李斌霞、罗晓东与被告彭然、重庆知音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李斌霞、罗晓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斌霞、罗晓东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霞、罗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斌霞、罗晓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元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