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华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336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109582058)。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仕法,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锋,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