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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建华、陈亚勤与顾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华,陈亚勤,顾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华,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勤,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国平,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黄建华、陈亚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10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建华、陈亚勤上诉称,本案接受货币一方不是被上诉人方而是上诉人方,两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均在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支付货币的银行是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松江支行,接受货币的银行是交通银行上海新松江路支行。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顾国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法条中规定的接受货币一方系指诉讼时主张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本案原审原告所在地,而非借款发生时接受货币的一方。上诉人对此条文理解有误,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