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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郭文成、山东颐达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郭文成,山东颐达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4649号原告:山东华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号临沂鲁商铂尔曼大酒店****室。组织机构代码:91371300060423558N1-1。法定代表人:朱国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许要,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成,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蒙阴县。被告:山东颐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岭泉镇淇岔河村。组织机构代码:913713270928490008。法定代表人:刘飞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希峰,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华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成、山东颐达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华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汲传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