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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鲁山县马楼乡楼西村七组与被告王化提、王恒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5960号原告鲁山县马楼乡楼西村七组与被告王化提、王恒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冬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