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鲁山县马楼乡楼西村七组与被告王化提、王恒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5960号原告鲁山县马楼乡楼西村七组与被告王化提、王恒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冬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