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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喻梅英、刘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梅英,刘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喻梅英,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执行人刘文武,男,194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申请执行人喻梅英与被执行人刘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湘024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文武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喻梅英案款121350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文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18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