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丞、谢世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丞,谢世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恢102号被执行人:谢丞,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谢世湖,男,汉族,1956年9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本院在执行谢丞、谢世湖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刑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谢丞、谢世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丞、谢世湖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谢世湖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万元;2、谢丞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但被执行人谢丞、谢世湖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丞、谢世湖名下账户中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谢丞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邕武支行账号为21×××15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66.54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谢世湖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共和支行账号为21×××72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80.25元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桃源支行账号为21×××82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8.6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邓盛达审 判 员 赵海洲审 判 员 张 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曾大帅书 记 员 龙 泉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