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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62号罪犯吴宇男,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后勤中队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4000元);退出的抢劫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吴某等七人共同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共计221180元,返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7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34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期间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490分;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730分,表扬4次。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另查明,罪犯吴某住所地镇政府民政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吴某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宇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淑萍审判员  刘涌泉审判员  王建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