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某某、罗某某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38号之二申请人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纳雍县雍熙镇沿河街。法定代表人周某,该社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穿青人,居民,住纳雍县。被执行人罗某某,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侗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某某、罗某某实现担保物权执行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至2017年10月6日在本院司法拍卖淘宝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罗某某、邱某某所有的位于纳雍县雍熙镇盐仓路登记产权证为房权证纳房改字第18**号的住宅进行第二次拍卖,该场拍卖已流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邱某某、罗某某所有的位于纳雍县雍熙镇盐仓路登记产权证为房权证纳房改字第18**号的住宅。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