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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效峰与邵则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效峰,邵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效峰,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邵则峰,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效峰与被执行人邵则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则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世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