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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顺尧与白纪全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尧,白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尧,男,1974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白纪全,男,1971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王顺尧依据(2017)渝0243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纪全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0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白纪全于2017年8月25日前支付4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7年10月5日前支付3000元;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白纪全负担,限于2017年10月5日前交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3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家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