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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足元、高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足元,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578号申请人李足元,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高峰,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李足元诉被执行人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李足元于2017年10月18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高峰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足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165号8栋1单元9楼905号房屋一套(权××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雯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