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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吴国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吴国坤,李春学,河北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住所地:衡水市康复街24号。注册号:131100003499。负责人:朱永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铁英、盛皎,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吴国坤,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申请人李春学,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河北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32933113B。法定代表人:黄立民,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国坤、李春学、河北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1102民初504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