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0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韬诉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韬,陈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0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韬,男,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强,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上诉人胡韬因与被上诉人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胡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本院又查明,胡韬未支付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 珏审判员 潘春霞审判员 岑佳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