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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恢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缪国琴、翁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903执恢556号缪国琴、翁国琴:申请执行人缪国琴与被执行人翁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舟普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9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2年12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24日恢复执行,执行的标的为9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来院陈述已将申请执行的全部款项自行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证明,被执行人支付的诉讼费2050元,同时收取了执行费12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