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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段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1,段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120号申请执行人段某1,男,200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法定代理人高某(段某1之母),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被执行人段某2(段某1之父),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申请执行人段某1与被执行人段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某1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段某2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2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