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余庭波与区永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庭波,区永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2442号申请执行人余庭波,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区永彪,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现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余庭波与被执行人区永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区永彪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共1594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区永彪、张丽娟共有的座落于江门市××区××大道中××503房屋一套,因房屋属共有财产,申请执行人需提起析产诉讼。后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24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许荣新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