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民初6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金付与袁九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付,袁九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6287号原告:余金付,男。被告:袁九江,男。原告余金付与被告袁九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金付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金付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余金付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