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4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和平与被执行人钟春荣、刘万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和平,钟春荣,刘万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汪和平,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钟春荣,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刘万银,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汪和平与钟春荣、刘万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钟春荣、刘万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春荣、刘万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汪和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0元,执行费15400元。但被执行人钟春荣、刘万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钟春荣、刘万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汪和平。申请执行人汪和平认可本院对执行人钟春荣、刘万银财产调查结果,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汪和平发现被执行人钟春荣、刘万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