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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洪忠与张勤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忠,张勤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2066号原告:张洪忠,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亨通镇。被告:张勤友,男,46岁,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亨通镇。原告张洪忠与被告张勤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后,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处地址无法向张勤友送达,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洪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遇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