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行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海霞、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霞,滑县公安局,李素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5行终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霞,女,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滑县。委托代理人张婵,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法定代表人申涛,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希敏,男,滑县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齐红军,男,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指导员。原审第三人李素革,女,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滑县。上诉人张海霞因诉被上诉人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3行初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海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婵,被上诉人滑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郭希敏、齐红军,原审第三人李素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张海霞系李素革前夫张拥杰(2012年去世)的姐姐。根据张海霞提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和李素革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证明李素革前夫张拥杰去世以后,李素革与张海霞弟弟张志伟存在责任田承包经营权争议,滑县人民法院认为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裁定驳回了本案李素革及其儿子张子飞的起诉。2017年6月7日7时33分,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接到李素革儿子张子飞报案,称在王道口村街里,因土地纠纷,其母亲李素革和张海霞发生纠纷后遭到张海霞殴打。滑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即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指派办案民警,并出具受案回执。办案民警对张海霞、李素革及在场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和权利义务告知,对张海霞、李素革的伤情进行了拍照,收集了李素革早孕超声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调查询问了做超声检查的医师,调取了张海霞、李素革及被调查人的个人信息,并对张海霞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轻微伤),告知了当事人鉴定意见。滑县公安局依据调查取证材料,认定2017年6月7日早上7时左右,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李素革认为张海霞丈夫损毁了其种植的玉米,李素革前去张海霞所在村庄并找张海霞丈夫说理,张海霞和李素革在滑县四间房乡王道口村(张海霞所居住村庄)相遇后发生吵骂并相互殴打对方,致双方受伤。滑县公安局对张海霞和李素革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利,并对其申辩进行了复核,认定张海霞和李素革发生相互殴打时均是孕妇,违法行为情节均较重,依法对张海霞和李素革均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海霞主张办案民警与李素革有亲属关系,未能提供依据或者证据线索。张海霞称滑县公安局询问张海霞及其丈夫时只有一名办案民警,接警民警未值班的情形,也未提供依据或者证据线索。张海霞认为给李素革做超声检查的医师在病历上的签名和接受调查询问笔录上的签名不一致,并认为李素革事发时未怀孕,也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李素革称张海霞丈夫损毁了其种植的玉米,未能提供证据。滑县公安局对张海霞的询问笔录中显示询问地点为滑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张海霞丈夫安礼锋的询问笔录中显示询问地点为四间房派出所询问室。滑县公安局对李素革的询问笔录中记载“……张海霞用拳头朝我胸口杵了一下……张海霞又用手朝我右耳朵处打了一下……”。滑县公安局对李素革儿子张子飞的询问笔录中记载“……我姑姑张海霞用手朝我妈脖子处打了一下,打的我妈脖子处一道血印……”。滑县公安局对李素革父亲李章怀的询问笔录中记载“……张海霞用手朝我女儿头上打了一下……两人就用手互相朝对方脸处乱抓着互相撕拽……”。滑县公安局对在场人秦奇山的询问笔录中记载“……两人相互骂了几句,就相互支巴着打咧,伸手够对方撕拽了没几下,就有人拉开了……”。滑县公安局提供的李素革超声检查报告单上记载姓名为李素鸽。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滑县公安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案中,李素革前夫去世后,张海霞与李素革应和睦相处,并互谅互让协商妥善解决相关纠纷,也可以通过正常的、合法的途径申请相关部门解决。因张海霞和李素革存在一定的矛盾纠纷,李素革听别人说张海霞丈夫损毁了其种植的玉米,本应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却采取了去找对方说理的方式,未能妥善考虑双方存在矛盾纠纷的前因,进而引发双方冲突。张海霞也未能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不顾自己怀有身孕,与李素革发生相互吵骂,并发生相互厮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张海霞和李素革均有责任。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及时受理案件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法对张海霞和李素革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李素革父亲、儿子的证言虽因其二人与李素革有亲属关系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滑县公安局认定张海霞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还包括当事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伤情照片及李素革的超声检查报告、病历等,故滑县公安局认定张海霞与李素革相互殴打的证据充分。李素革超声检查报告单上的姓名虽记载与其姓名不一致,但滑县公安局对超声检查医师进行了调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滑县公安局据此认定李素革事发时已经怀孕并无不妥。张海霞及其丈夫在接受调查时陈述张海霞未动手对李素革殴打,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低于滑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故张海霞称未对李素革殴打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在场人陈述的张海霞和李素革发生冲突的情形虽语言表述存在不一致,但不存在相互矛盾,不影响滑县公安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本案中,张海霞主张滑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与李素革有亲属关系应当回避,滑县公安局陈述的该办案民警的情形不属于上述应当回避的情形,且张海霞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未能提出回避要求,诉讼中张海霞也未能提供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依据或者证据线索,张海霞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的情形。张海霞称滑县公安局询问张海霞及其丈夫时只有一名办案民警,接警民警未值班,以及给李素革做超声检查的医师在病历上的签名和接受调查询问笔录上的签名不一致,并认为李素革事发时未怀孕,未能提供相关依据,张海霞该主张不予采信。张海霞认为李素革的行为属寻衅滋事,其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主张。综上,滑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张海霞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海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海霞负担。上诉人张海霞上诉称:一、滑公(四间房)行罚决字〔2017〕1077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一)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张海霞与李素革不是同村人,双方并无矛盾。李素革仅凭道听途说就纠集其父亲和儿子到张海霞家中将张海霞殴打致轻微伤,而张海霞在冲突中没有对李素革实施殴打行为。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中的就诊人为李素鸽并非李素革。李素革病例上医师王某的签字与医师王某在滑县公安局的调查笔录上的签字不是同一个人。该证据不能证明李素革事发时已怀孕。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海霞与李素革相互殴打对方,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二)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办案民警齐红军与李素革有亲属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且事发当天并非其值班,处罚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滑公(四间房)行罚决字〔2017〕10772号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滑县公安局答辩称:一、滑公(四间房)行罚决字〔2017〕1077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滑县公安局提供的李素革陈述、证人证言、李素革伤情照片、彩色超声检查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海霞实施了与李素革相互殴打对方的行为及李素革事发时已怀孕。滑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张海霞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办案民警齐红军与李素革没有亲属关系,也不认识李素革的现任丈夫,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且张海霞在办案过程中也未提出回避申请。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李素革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庭审中述称:张海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海霞对李素革实施了殴打行为,滑公(四间房)行罚决字〔2017〕1077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他意见同滑县公安局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庭审中,张海霞称办案民警齐红军妻子的姥姥家与李素革现任丈夫家是一个村的,是近门老婊关系。李素革称办案民警齐红军与其现任丈夫没有亲戚关系,相互间并不认识。本院认为:一、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案中,滑县公安局提供的李素革陈述、证人证言、李素革伤情照片、医师王某的询问笔录、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等证据彼此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张海霞与李素革发生相互殴打及李素革事发时已怀孕的事实,故张海霞主张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张海霞主张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办案民警齐红军与李素革有亲属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但张海霞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仅以办案民警齐红军妻子的姥姥家与李素革现任丈夫家是一个村的就认为办案民警齐红军与李素革有亲属关系,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故张海霞主张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海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海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程晓丽审判员 阎丽杰审判员 袁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