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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关于杨平与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551号申请执行人:杨平,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7号。法定代表人:马国荣,总经理。关于杨平与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字5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平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820241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陕0103民初字5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