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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湾支行、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湾支行,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海宁市欧派日能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徐洁,俞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湾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昌盛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4091-0。代表人:卢谌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沈伟鑫,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济开发区施带路****号*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128701-1。法定代表人:徐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宁市欧派日能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万寿村万寿*号桥南。组织机构代码:79962498-0。法定代表人:王东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洁,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俞鉴,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海宁市欧派日能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徐洁、俞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湾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20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海宁市欧派日能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徐洁、俞鉴支付执行款2127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鉴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另案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查询了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处置完毕,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等优先债权,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汽车一辆,下落暂无法查找,且四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海宁市欧派日能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徐洁、俞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