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宝伟与覃镜膛、杜志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伟,覃镜膛,杜志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346号原告:杨宝伟,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镜膛,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被告:杜志荣,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杨宝伟与被告覃镜膛、杜志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宝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庭外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覃镜膛、杜志荣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杨宝伟负担。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兰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