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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屈玉山与内蒙古元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玉山,内蒙古元吉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屈玉山,男,汉族,现住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内蒙古元吉饲料有限公司,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时艳丽。我院执行屈玉山申请执行内蒙古元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530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元吉饲料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89,867.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至全部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0.3825%计算,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4年11月2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595.00元、执行费2,802.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