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继祥,王世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唐志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继祥,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世群,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继祥、王世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