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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复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友维石材工艺厂对孙逊与吉林市欣达住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帝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友维石材工艺厂,孙逊,吉林市欣达住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帝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复85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吉林市友维石材工艺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德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丽荣,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学,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逊,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王彦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欣达住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怡丰大厦。法定代表人:关欣,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三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关勤,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帝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红旗村1社。法定代表人:沈伟东,总经理。复议申请人吉林市友维石材工艺厂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执异7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吉林市友维石材厂关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应属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故原审法院应当对吉林市友维石材厂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执异75号执行裁定;二、指令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对吉林市友维石材工艺厂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审 判 长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牟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