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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双全与被告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民委员会、被告周如意、被告邓玉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双全,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民委员会,周如意,邓玉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585号原告:周双全,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名贵,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法定代表人:周志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虎鹏,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亮,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如意,男。被告:邓玉英(系周如意妻子)。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希文,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双全与被告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民委员会、被告周如意、被告邓玉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周双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款人民币3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因国家的平垸行洪移民建镇项目,原告与其弟周源全在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各分得宅基地一块,由于两宅基地相邻,原告委托其弟周源全负责新建房屋事宜,建房所需费用由两家共摊,两家房屋于1999年初建成。2009年,被告周如意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下仅与周源全协商,便在原告和周源全的房屋上加层,并于2015年被告周如意全家搬入原告所有的房屋居住。2016年4月,该房屋纳入政府拆迁范围,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周如意及其家人名下,原告多次向被告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民委员会反映说明该房屋属原告所有未果,被告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民委员会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并将拆迁赔偿款交由被告周如意、邓玉英领取。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周双全诉称的理由可知,其是以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登记其姓名为基础,认为三被告侵害其补偿安置权而主张由三被告赔偿其补偿安置款30000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未达成协议时,被拆迁人主张补偿安置权所发生的纠纷,不属民事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双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全额退还给周双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国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