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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487号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016年度抚养费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徐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将执行款8000元交到法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徐某某负担并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48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