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树刚、承德丙盛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刚,承德丙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刚,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兴隆县。被执行人:承德丙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福余,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树刚与被执行人承德丙盛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3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369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瑞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