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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5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桂华、刘昌俊与郑烈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华,刘昌俊,郑烈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5496号申请执行人:黄桂华,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刘昌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郑烈根,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黄桂华、刘昌俊与被执行人郑烈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6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烈根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桂华、刘昌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