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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防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玉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敬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防在东营银行垦利支行6210046630204xxxx1的账户存款35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