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6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于为江与日照鲁坤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为江,日照鲁坤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470号原告:于为江,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鲁坤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71693752E,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东、滨州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峻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为江与被告日照鲁坤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于为江负担。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