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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8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姚光端与陈允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端,陈允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8民初774号原告姚光端,男,193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乐业县甘田镇达道村小牛洞屯021号,现住。被告陈允克,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乐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光端诉被告陈允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光端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光端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动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光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光端负担(已交)。审判员  韦凤交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书记员李秀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