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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传生、高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传生,高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曾传生,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高航,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宿松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曾传生与被执行人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826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航所有位于宿松县孚玉镇民主东路东城风景小区D02幢603室房屋(松房证字第××号),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高航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盛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