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5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峨巍、叶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峨巍,叶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332号原告: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民生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9959118B。法定代表人:郭永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系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杨峨巍,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禹州市颖川办商贸区。被告:叶营,男,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信,河南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峨巍、叶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10元,减半收取33655元,由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