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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福根与汪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根,汪尧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3959号原告:王福根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淳安县,住淳安县。被告:汪尧法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王福根诉被告汪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4303元,合计16430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对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54000元(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按月利率1.5%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9月19日,被告汪尧法向原告王福根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1500元,借款使用期一年。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届满后,经多次追讨,被告汪尧法分文未还,故成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尧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福根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51651元。二、驳回原告王福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3010元,由原告王福根负担23.5元,被告汪尧法负担2986.5元。原告王福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汪尧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