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杨天菊、靳丽娟等与靳新平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菊,靳丽娟,靳丽芳,靳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天菊,女性,1954年8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靳丽娟,女性,1979年1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靳丽芳,女性,1983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靳新平,男性,1973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天菊、靳丽娟、靳丽芳与靳新平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靳新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靳新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冻结时间十二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银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