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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6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晓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晓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878号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太乙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4251742。法定代表人:李洪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婧颖,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晓芬,女,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晓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令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