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5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跃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跃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5979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龙山路64号。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马跃荣,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跃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