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朱霖、李维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霖,李维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2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霖,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李维盈,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申请执行人朱霖与被执行人李维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523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霖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维盈支付案件款25210元(含诉讼费21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霖尚有债权2521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李维盈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高峻人民陪审员 元玉良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祎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