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3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文生、蒋滔滔与石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滔滔,王文生,石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2490号原告:蒋滔滔,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虹,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生,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虹,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琦,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峰,北京广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滔滔、原告王文生诉被告石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蒋滔滔、王文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蒋滔滔、王文生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滔滔、原告王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蒋滔滔、原告王文生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913元退还原告蒋滔滔、原告王文生。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渠守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