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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旭明、甘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明,甘永良,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旭明,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甘永良,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沈国华,女,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刘旭明与甘永良、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10民终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益香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