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旭明、甘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明,甘永良,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旭明,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甘永良,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沈国华,女,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刘旭明与甘永良、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10民终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益香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微信公众号“”